******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46号190室
邮编:523622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周冬娥
联系人:周冬娥 联系电话:134****6750
我公司于******有限公司以快递方式(运单号为SF******41333)送达的书面质疑函,对全州县普通高中设备采购(目录外)(GLZC2024-J1-240284-GXSS)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司已予以受理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贵单位质疑事项进行答复,具体情况如下:
一、质疑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质疑函”。
二、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答复:
质疑事项1答复:
1、按政府采购相应规定,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未规定须公布未成交供应商相关信息,我司已按政府采购程序及规定依法公布了成交相关信息。
2、对于项目顺延的成交供应商属于按评标报告推荐的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原成交结果更正公告相关事项均符合政府采购相应规定及程序。
3、对于取消原成交******有限公司成交资格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程序,我司在处理原质疑供应商******有限公司质疑过程中按政府采购相应程序对其提出的质疑情况进行正常核查,在核对相关竞标响应文件过程中发现原成交供应商粤小微(东莞)招投标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存在不合理性,同时在进一步核实过程中确定其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后(具体情况及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已书面通知贵公司)按相应规定及程序进行的处理,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程序。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足,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3/4/5答复:
鉴于本项目已因故需重新采购(具体内容以本项目更正公告为准),对于质疑事项2/3/4/5质疑项目已不存在,故不再进行进一步核查。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足,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2/3/4/5不再进行进一步核查;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次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质疑答复人名称:******有限公司
质疑答复日期:2025年2月12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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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2.pdf (28.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