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2)项目整体质保期为 3 年,质保期从整体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3)乙方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设备的详细保修范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4)所投产品所有部件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之前,乙方提供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响应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可有效证明由相关制造商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中止本项目采购。
1.合同定价方式:公开招标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75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01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货到开箱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 7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75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最终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设备运行完好,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后付至合同金额的 100% ,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912)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执行验收。项目验收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乙方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4、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保期。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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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30%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严重违约导致甲方宣布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货款的20%计算。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催告通知后10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属于本条中约定的严重违约的情形,甲方可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货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本合同不影响违约责任的履行:(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2)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导致甲方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其他主要义务导致甲方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4)保修期内乙方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可自行维修并向乙方追偿相关费用。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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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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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