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5年1月27日至2025年2月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传真):0515-******,E-mail:******;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复项目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500吨二溴二氰基丁烷(溴菌腈原药)、500吨氟虫腈原药、300吨烯唑醇原药技改项目 | 盐城市滨海县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拟将现有年产300吨二溴二氰基丁烷(溴菌腈原药)项目扩能至年产500吨,并对现有年产500吨氟虫腈原药、300吨烯唑醇原药项目进行技术改造。投资1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170万元。 |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生产废水、冲洗废水混入雨水管网。严格按照《报告书》确认的废水处理工艺对各类生产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通过专用明管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物料储运、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苯系物、氯苯、氯化氢、氨、硫化氢排放限值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标准,甲醇、乙酸酯类、二氯乙烷、臭气排放限值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标准,硫酸雾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三乙胺、乙酸排放限值参照《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中非甲烷总烃标准执行;蓄热式焚烧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类排放限值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丙烯腈、苯、氯苯、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3标准,甲苯、甲醇、二氯乙烷、乙酸酯类、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标准,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颗粒物、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C.1标准。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三)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库、危废暂存间、储罐区、污水收集(处理)池及其污水管线、事故池底部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严禁污染物混入雨水管网或向地下渗漏,避免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污染。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要求,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要求,应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出入口、设施内部、装卸区域、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联网。 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已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